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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4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质协”) 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与社会、会员单位沟通,提高水利电力质协工作透明度,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 行)》《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开,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将必须公开或可能对本行业、会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持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向社会和会员单位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水利电力质协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二)关系会员单位重大工作事项的;

    (三)依照《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规定,水利电力质协适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

    2.接受捐赠、信用承诺;

    3.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4.年度报告;

    5.会费收取标准等信息。

    (二)向会员单位公开的信息

    1.年度工作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3.会费收支情况;

    4.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5.对会员单位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水利电力质协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的报告。

    第三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水利电力质协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水利电力质协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九条 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作出报告的,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应注重时效性,对于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水利电力质协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未经水利电力质协授权或未履行信息公开程序,不得以水利电力质协名义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开信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水利电力质协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应采取符合信息特点,便于公众、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文件、行业报告等;

    (三)官方网站、微信;

    (四)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媒体。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优势,提高信息公开效率,扩大水利电力质协影响力。

    第六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会议或有关行业报告方式对外公开的,在会议召开或报告发布前,由提供信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发布内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二)以文件方式对外公开的,按照《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本部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稿等

    方式对外公开的,按照《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新闻宣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的,由提供信息部门准备发布内容,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牵头组织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授权擅自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质协公开的信息必须有正当的来源,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质协本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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