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为使本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会会员须按章程交纳会费。
三、交纳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0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四、会费使用范围:
1、会议费:协会年会、工作例会、评审表彰、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补助。
2、资料费:出版刊物、发行资料、信息发布等。
3、办公、差旅费及其它工作所需开支的费用。
4、聘用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费用。
五、会员交纳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别汇至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电力分会和水利分会。
六、会费收支情况每年结算一次,向常务理事会报告,适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本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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