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办法是依据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审标准的通知》(中质协小组字〔2000〕02号)和《关于开展“创新型”课题QC小组活动的意见》(中质协小组字〔2002〕5号)文件精神,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电力分会(以下简称水电质协电力分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1.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正确引导QC小组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质量创新和持续改进的活动。
1.3.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各种类型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2. 评审原则
2.1. QC小组活动要围绕本企业的方针、目标及生产、经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2.2.坚持学习《QC小组基础教材》、《QC小组活动指南》等相关书籍,积极参与、实践并传播QC小组活动知识、经验和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能和管理水平。
2.3.QC小组活动应坚持“小、实、活、新”的原则,要广泛应用统计技术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鼓励生产(服务)一线人员组成的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主的“问题解决型”课题小组活动,并倡导开展“创新型”课题小组活动。
2.4.“创新型”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分标准,须和“问题解决型”QC小组活动成果评分标准分开。
2.5.送审的各级别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真实,可靠,反对倒套等弄虚作假行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一切荣誉和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2.6.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标准”综合评价QC小组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3.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
3.1.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应以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主,并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3.2. 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必须出以公心,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审原则进行评审。
3.3. 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要求配备具有水电质协电力分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人员。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每年应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3.4. 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时,评委的公正性要接受群众监督,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调查表,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并认真纠正、对公正性和评审水平较差的评委及时更换。
4. 评审方法及有关规定
4.1. 基层单位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主要指发电厂、供电公司、施工、设计、修造及其它电力企业的评审。
4.1.1. 基层单位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以现场评审为主,发表评审为辅。现场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60%,发表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40%。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0和附表11,“创新型”QC小组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2。
4.1.2. 基层单位QC小组活动成果的现场评审应安排在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后2个月左右进行为宜,以确保成果得到时间的验证。
4.1.3. 基层单位的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须有3名以上具有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人员作评委,并在评审表上签字。
4.1.4. 各基层单位在向上级推荐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时,应同时附上“现场评审表”(附表10)和“发表评审表”(附表11或附表12)。评审表应由评委签字。
4.2. 各推荐单位及单独评审的电力企业或中国水电质协分支机构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4.2.1. 该级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分成果材料评审和发表评审。材料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75%,发表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25%,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1,“创新型”QC小组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2。
4.2.2. 该级评审小组的评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国水电质量协电力分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60%,其他评委可由专家或有关领导担任。
4.2.3. 该级QC小组活动成果,在向上级推荐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时,应同时附上经过抽查的由基层单位上报的“现场评审表”(附表10)和“发表评审表”(附表11或附表12)。评审表应由评委签字。
4.3. 全国电力行业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4.3.1.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委应在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并须有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或中质协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
4.3.2.报送全国电力行业的QC小组活动成果应具有以下材料:全国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申报表(附表5)和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材料。申报表应有全体评委签字。
4.3.3. 全国电力行业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分预审和发表评审。
4.3.3.1. 预审是评审报送的QC小组活动成果材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价。不参加全国电力行业成果发表的,其成绩即为总成绩。
4.3.3.2. 参加发表的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分成果材料评审和发表评审。材料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75%,发表评审成绩占总成绩的25%,其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1,“创新型”QC小组评审标准参照附表12。
4.3.4.全国电力行业优秀 QC小组活动成果奖根据成果的综合成绩,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包括国优小组)占20%,二等奖占30%,其余为三等奖,均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统一表彰。
4.3.5. 全国电力行业QC小组活动成果的发表,原则上采用微机投影的形式发表。每个成果的发表时间以15分钟为限,超时扣分,每超时1分钟扣发表总成绩的1分(超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
4.3.6. 全国电力行业QC小组活动成果的发表评审,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80%应具有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和中质协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其他评委由专家或有关领导担任。
5. 奖励
5.1. 对各级获奖的QC小组活动成果,各单位应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单位《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国经贸〔1997〕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小组成员进行奖励。
5.2. 对成果获奖的优秀QC小组,由评审单位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与表彰。同时成果获一等奖的QC小组,将择优推荐到中国质量协会,参加中质协优秀QC小组评选。
6. 附则
6.1.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
6.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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