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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7日           点击量:1447

    电力质〔2018〕10号


    各理事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在全国电力行业中倡导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对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管理创新成果加以提炼、推广和应用,并对优秀的质量管理创新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电力企业(组织)在质量管理中不断创新和突破,实现电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国电力行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活动,水利电力质协组织专家编制了《中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管理办法》,经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审定委员会审定,现将《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

    2018年8月15日


    附件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构建企业先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力开展企业质量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为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参考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水电质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质量创新成果,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信得过班组创建活动、电力行业卓越绩效标杆评价活动、电力企业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等活动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理念、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理念、质量管理方式、质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对提高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和效益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以及理论研究成果。

    成果评审着重于现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理念、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手段,在质量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企业所制定的成果转化推广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方案,采取的相关企业经营机制,资本经营、集团经营,战略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手段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质协)的会员单位;其它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1、创新性,即符合质量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质量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2、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成立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设在水利电力质协。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由电力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审定组由水利电力质协和有关企业的领导组成,根据专家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 评委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专家组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3、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熟悉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

    5、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质量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 评委由各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推荐,水利电力质协批准。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见附件)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光盘或电子版一份。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原则上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优秀成果。

    第十四条 评委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期间,对被评为一等的成果,特别是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评审的成果,评委会将组织论证。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将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质量管理创新一、二、三等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选定5项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

    第七章 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发给成果证书。由获奖单位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报送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并出具证明。属于提高工效的成果,应科学测定,有科学数据,且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填写的主要创造人不得多于2名,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8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0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成果的所有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水利电力质协共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电力企业质量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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