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引导和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增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决定在全国电力行业开展推荐、表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和表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以下简称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在安全、质量、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突出绩效的企业的一种荣誉。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三条 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发电、供电、施工、设计、修造、服务等国有、集体、三资等企业。
第四条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辅业集团和省级电力行(企)协(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为推荐单位。推荐坚持优中选优和区域分布原则,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和辅业集团公司推荐1-6名、各省级电力行(企)协推荐1-2名。
第五条 先进企业每年推荐表彰一次,可连推连获。具体工作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根据《准则》,要求,开展了自我评价,经营绩效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系统运转正常,环保达标。
三、建立完善的顾客关系,顾客满意度较高,无重大用户投诉。
四、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及重大经济问题。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照《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电力行业实施指南(2013年修订)》(水电质〔2013〕9号, 以下简称《指南》),填写申报表、自我评价表、打分表、经验交流、有关证实性材料及第三方出具的客户满意度测评报告,上报推荐单位。
第八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准则》和《指南》,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
第九条 先进企业推荐、表彰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负责,对各推荐企业的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在全国性电力行业媒体上公布受表彰企业名单,并在全国电力行业内宣传、推广受表彰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电力企业向先进企业学习,推进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获得“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工作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给企业增加负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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