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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是由水利、电力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研究交流、规范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行业性自律管理和技术服务,推进质量管理技术进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水利电力质协的网址:

    1) www.ceaq.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传播现代质量管理核心价值理念,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建设优秀的行业质量文化;

    (二)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为政府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三)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科研成果,为会员提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交流平台;

    (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为水利、电力行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做好服务;

    (五)依照相关规定,编辑、翻译出版有关水利和电力质量管理期刊、书籍,宣传贯彻国家和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质量奖受理推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服务,开展企业产品及服务用户评价活动,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

    (七)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开展QC小组活动,开展国内外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及相关业务培训;

    (八)推动行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具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意愿和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会员单位质量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3. 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水利电力质协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开展本会事业和引领水利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发展;

    (三)在组织与参加本会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批准的管理制度。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本部日常工作;

    (二)作为新闻发言人,代表协会出席新闻发布等活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负责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9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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